19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明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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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4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84元、179.20元、76.80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84元、153.60元、102.4元。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3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
加强参保管理
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待遇享受等待期。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首年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当年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做好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要进一步巩固提升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2024年继续按政策规定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各统筹地区要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逐步提高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我省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未达标市(地)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认真测算分析,适度调整相关政策,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调整到以下标准:
一是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中的乙类费用的90%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市域内三级、二级(含执行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县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以下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低于700元、400元、2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
完善门诊统筹待遇
各市(地)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按照强化共济、合理分担的原则,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不低于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继续提高“两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2024年1月1日起,将“两病”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80%和70%,抓好门诊“两病”政策落实,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政策受益面,做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政策培训全覆盖,切实将城乡居民“两病”政策宣传到位、培训到人。有条件的市(地)可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
做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在我省落地,积极参加省际联盟开展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有序开展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工作。加强集采落实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进平台建设,不断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常态化监测集采药品耗材采购进度,做好医药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开展挂网数据治理。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做好年度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
加强医药服务管理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推进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扎实推进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动态监测。2023年12月31日前,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推动省域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按照《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23年底不少于70%的统筹地区开展实际付费。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统筹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王秋实